“善心汇”组织,曾以扶贫救济为名发展下线,扰乱经济社会秩序。3月23日上午,黄埔法院依法对王某帅等22人涉“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案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以二万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22名被告人通过参与“善心汇”组织,以资本运作及扶贫救济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各被告人均非“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决策者,在传销活动中也未担负指挥、协调等职责,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等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依法对各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以二万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宣判后,各被告人都表示服判,当庭无人提出上诉。
据新华社消息,2016年3月起,张天明陆续招募燕吉利、刘力华、黄荣权、董健、刘海、廖雄云、陈清劲、方同松、刘韩望等被告人加入深圳“善心汇”公司,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成立、入股了多家公司。
其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心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会员的获利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期会员投入的资金,而非实体经济支持。
被告人张天明
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天明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天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亿元;对本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1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