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严打传销丨公布一批打击“人力资源双向扶贫”传销典型案例

灵武市严打传销丨公布一批打击“人力资源双向扶贫”传销典型案例
自2023年以来,灵武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紧围绕宣传、防范、清理、打击等重点环节,坚持“反复打、打反复”,线上线下一体化推进,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双重作用,坚决打击涉众型传销违法行为,排查出租房屋291户,教育遣返传销人员304人,查处传销案件79起。

自2023年以来,灵武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紧围绕宣传、防范、清理、打击等重点环节,坚持“反复打、打反复”,线上线下一体化推进,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双重作用,坚决打击涉众型传销违法行为,排查出租房屋291户,教育遣返传销人员304人,查处传销案件79起。为进一步加强传销风险预警提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灵武市开展聚集型传销“清零行动”

01、河南籍许某阳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许某阳经人介绍以到宁夏灵武市打工为由,加入了以“西部大开发”为名的传销组织,并缴纳33500元的会费,且直接发展孙某刚,孙某刚又发展下线姚某琴,姚某琴自加入该传销组织直接发展下线杨某林、吕某宝,杨某林又直接发展下线钱某佛、陶某等人。

许某阳、孙某刚、姚某琴、杨某林四人通过发展下线将获得的会费进行层层分红,每月发放鸡鱼作为福利,称其寓意“机遇”,以乘飞机前往深圳佩戴“黄金标志”并领取国家发放的分红,借此引诱欺骗他人参与传销组织。

许某阳、孙某刚、姚某琴、杨某林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改革红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33500元费用获得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许某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姚某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3)宁0181刑初208号

02、陕西籍王某磊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年底,王某磊经其朋友焦某某(在逃)发展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王某磊直接发展下线武某锋、武某,间接发展下线武某立、武某永、张某莉等人,在传销体系中层级达到3级以上,发展下线人数达30人以上。王某磊、武某锋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改革红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33500元费用获得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武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4)宁0181刑初9号

03、吴某林、徐某梅等9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未按规定备案)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灵武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打击传销“清零行动”,执法人员对出租房屋进行清查过程中在健康小区、枣园人家、枣香苑一期、灵州花园一期、灵医新村、林秀苑B区、牡丹园小区、鑫祥花园、西湖人家小区的出租房屋内查获多名传销人员。经查,房主吴某林、徐某梅、范某勇、马某花、金某智、吴某英、王某卫、杨某娟、吴某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后,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相关信息且未到公安机关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吴某林等9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4、陕西籍潘某琴参与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当事人潘某琴受吴某诱骗,以婚恋交友为由来到灵武市,吴某通过走访老乡,逛景点、讲政策、听培训等方式向潘某琴讲解所谓的“西部大开发”项目。被洗脑后,当事人潘某琴缴纳33500元参加了“西部大开发”传销活动,为进一步获取利益,当事人潘某琴又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诱骗网友梁某轩参加了“西部大开发”传销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参加传销行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潘某琴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5、甘肃籍鲜某勇参与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当事人鲜某勇以包工程为由将其亲属鲜某荣骗至灵武市,当事人通过走访老乡,逛景点、听政策等方式向鲜某荣讲解“人力资源双向扶贫”项目,被洗脑后,鲜某荣向当事人鲜某勇缴纳33500元参加了所谓的“人力资源双向扶贫”传销活动。为进一步获取利益,当事人鲜某勇要求鲜某荣通过同样的方式诱骗其他人参加“人力资源双向扶贫”传销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参加传销行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鲜某勇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6、湖北籍李某兰参与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当事人李某兰受晏某国诱骗,以做养生项目为由被骗至灵武市,晏某国通过走访老乡,逛景点、讲政策等方式向当事人李某兰讲解“西部大开发”项目,被洗脑后,当事人李某兰缴纳33500元参加了“西部大开发”传销活动。为进一步获取利益,当事人李某兰又通过同样的方式诱骗其好友潘某参加“西部大开发”传销活动。潘某觉得受骗上当,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了李某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参加传销行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某兰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灵武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

传销组织打着“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的旗号,通过“一对一”、“二对一”有针对性的洗脑培训,并利用走访老乡,逛景点、讲政策等方式引诱你投资33500元,承诺只要层层发展下线,就可高额回报,一旦陷入悔恨终身!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远离传销诱惑,固守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