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利用发行虚拟货币而获取持币、推广收益,但实际上要求参加者必须由上线激活形成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11月2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安全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就是这起“拉人头”式传销案件。
2014年下半年,在某网络公司工作的蔡某偶然接触到某网络平台,认为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此后7年间,蔡某陆续筹集70万元购买该平台的虚拟货币。为获取高额的推广收益,蔡某陆在全国各地进行“巡讲”,还自费建立专门的宣传网站,转载各类宣传该平台虚拟货币的文章,“拉人头”发展数万人成为下线,并引诱下线购买该平台虚拟货币。
截至案发,蔡某从该平台获利1.3亿余元,摇身一变成为身价过亿的“成功人士”。其获取巨额财富的背后实为以“互联网金融工具”为幌子、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的网络传销。
2022年6月,公安机关以蔡某等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平台要求参加者必须由上线激活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并购买一定数量的平台虚拟货币方能获得交易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出资持币和发展下线。
该平台本身无任何经营活动,参与者获利来源于其他参加者缴纳费用而形成的资金池,实质是“拉人头”式的庞氏骗局。该平台的组织架构、会员层级设置、持币及推广收益制度等行为模式符合传销组织的特征。2023年12月,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蔡某等3人提起公诉,蔡某等3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提醒,不法分子以金融创新、区块链技术为噱头公开宣传,以“持币收益”“推广收益”等名义,利诱参加者发展人员加入平台并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实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从发展下线中获利的传销骗局。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勿入“拉人头”式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免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