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法官代被告陈述答辩意见,我们申请该法官回避遭拒绝,本案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书》中还出现了‘阴阳鉴定记录’。”恒诺世佳(宁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某世佳公司)表示,这一情况发生在恒诺世佳公司诉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下称罗田市监局)行政处罚及罗田县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在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期间。
当前,该案一审已经开庭两次,法院尚未就案件通知再次开庭或作出判决。
被指传销挨罚5248万,公司不服硬刚罗田县政府、市监局
2023年08月02日,罗田市监局作出罗田市监处罚〔2023〕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恒诺世佳商城APP传销为由,罚没该司款项共计5248万余元。
恒诺世佳公司对此不服,开启了法律维权路。2023年09月04日,恒诺世佳公司向罗田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强调了三个问题:
一是《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具有“拉人头”、 “团队计酬”或“强制缴纳入门费”的特点,而恒诺世佳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具有前述任何一个特征;
二是罗田市监局处罚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即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渝华信[2023电鉴字 03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内容除了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还统计了人数和金额,但该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仅限“电子数据鉴定”,即该鉴定机构仅能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进行鉴定,而统计人数和金额属于司法会计鉴定范畴;
三是恒诺世佳公司原注册经营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后迁至福建省宁德市,从未在湖北省罗田县注册经营地,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恒诺世佳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传销嫌疑,也应由注册经营地市场监管局处理,湖北省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处理本案作出巨额罚款决定。
2023年11月16日,恒诺世佳公司向罗田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涉事项重新鉴定。
2023年11月27日,罗田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回复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2024年01月04日,恒诺世佳公司将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及所内鉴定人投诉至重庆市司法局,请求纠正该所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惩处相关操作人员。重庆市司法局将投诉移交至鉴定机构所在地的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处理。
2024年03月21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作出回复,称恒诺世佳公司投诉内容皆不成立或不予处理。
2024年04月01日,罗田县人民政府作出罗政复决字〔2023〕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称:
恒诺世佳公司运行的“恒诺世佳商城 APP”项目,以销售虾青素食品、化妆品及保健品为名,通过已在APP注册的VIP用户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注册账号成为用户,用户注册后通过APP输入手机号和用户密码进入“恒诺世佳商城 APP”,在认购198元的积分“大礼包”后方可成为VIP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然后通过继续发展其他人员成为 VIP会员或购买商品从而获利。
结合“恒诺世佳商城 APP”项目具体推广规则、产品销售模式及奖金制度等事实,认定申请人经营的“恒诺世佳商城 APP”项目运营模式符合传销行为特征,维持了罗田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恒诺世佳公司对该结果不服,于2024年04月11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罗田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罗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恒诺世佳公司在起诉状中继续强调,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错漏百出,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且罗田市监局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未经调查核实就径行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认定事实,未履行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定职责。
2024年05月16日,恒诺世佳公司向重庆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投诉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的回复。
诺世佳:质疑法官代被告念答辩状行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2024年07月25日,浠水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恒诺世佳公司表示,该案审判长黄某某要求罗田县政府代理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及理由时,认为该代理人所陈述内容未达到某种标准或要求,竟直接宣称“由法庭代为陈述”。
恒诺世佳公司认为,这种行为明显失当,法官应该是居中裁判者,具有中立性。如果成为单独一方的代言人,很可能影响该案的公正审判。
2024年08月01日,恒诺世佳公司接到浠水县法院开庭传票,通知8月5日在浠水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开庭事由为“补充质证”。恒诺世佳公司表示,当天下午其与法官助理取得联系,询问“补充质证”的证据内容。法官助理答复,该证据为第一次开庭时,专家证人要求鉴定机构提供的host文件。通话时,该证据尚在邮寄途中。开庭前,法院没有向他送达该证据。
2024年08月05日,恒诺世佳公司代理律师到浠水县法院参加庭审。庭上,法官出示了鉴定机构邮寄来的补充证据材料。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出现了法官代罗田县政府的代理人答辩的事宜,恒诺世佳公司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该法官回避的书面申请,另外,还要求立即暂停庭审,按规定应向该法院院长提交《回避申请》并等待院长的处理决定,但这名法官将《回避申请》放在一边,宣布继续庭审。这样做庭审程序是无效的,所以代理律师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庭审内容。
2024年08月06日,浠水县法院作出《浠水县人民法院决定书》,驳回了恒诺世佳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并载明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一次。次日,恒诺世佳公司向浠水县人民法院邮寄《复议申请》。
2024年08月12日,恒诺世佳公司收到浠水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称,恒诺世佳公司提出回避申请后,法庭当即停止了审理活动,并认为8月5日的庭审无须且未恢复法庭辩论。这与客观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且与恒诺世佳公司的说法明显相悖。
庭审过后,恒诺世佳公司代理律师对鉴定机构补充的证据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中的《司法鉴定过程实时记录表》与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此前向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所提交的版本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中鉴定过程实时记录仅有三页,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达到五页;
其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中未载明依据的规范标准,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载明了所依据的两项规范标准;
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记载对检材拍照、登记的实施人是张晓航、谭一鸣,地点是鉴定所实验室,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记载的拍照、登记实施人是田燕,地点是接待室;
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中记载其对数据库中的充值金额、提现金额、分销订单金额、分销佣金等进行了鉴定,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中则不包含这些超范围鉴定的事项;
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未记载进行了病毒查杀,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记载进行了病毒查杀。
恒诺世佳公司表示,在首次庭审中,恒诺世佳公司代理律师和专家证人指出过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鉴定过程记录不完整、相关金额鉴定超出其业务范围、未进行病毒查杀等问题,而在第二次庭审中补充的鉴定记录便规避了上述问题,高度怀疑其有意篡改鉴定记录、伪造证据。
当前,该案一审已经开庭两次,法院尚未就案件通知再次开庭或作出判决。
此前,公司就鉴定事项投诉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转给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后,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公司不认可该答复,于2024年5月向重庆市司法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后重庆市司法局以该复议案件应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结果为依据,中止审理。恒诺世佳公司认为该中止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逻辑上本末倒置,遂向司法部、重庆市政府申请复议监督。
2024年09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向恒诺世佳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认为重庆市司法局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的理由不充分,责令其恢复审理。同日,重庆市司法局也电话通知恒诺世佳公司律师,该机关将于近期恢复审理复议案件,书面通知随后邮寄送达。恒诺世佳认为,重庆市司法局作出中止审理决定的时间距离法定60天的审限仅剩5天,恢复审理后如果不延期,该复议案件将很快会有结果,这或将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