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经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某联合社区的网络传销组织,并注册成为会员。
罗某某以该网络传销组织中的虚拟产品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回报为名,成立某联合社区工作室,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诱骗他人投资加入,以获取其发展下线成员在平台投资金额的返利。罗某某以上述方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四级,下线会员何某某等31人。
法院审理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虚拟产品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罗某某发展下线会员四级,下线会员人数达31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管理等职责,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