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万余元“买鸡”投资?老人掉入传销骗局

在邻居刘某的介绍下,老人周某花费13万余元,以“买鸡”的方式投资某生态养殖项目,没想到双方都被忽悠进了一场传销骗局。

在邻居刘某的介绍下,老人周某花费13万余元,以“买鸡”的方式投资某生态养殖项目,没想到双方都被忽悠进了一场传销骗局。发财梦破碎后,周某向开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刘某退还钱款。网络养鸡究竟是什么模式的新型骗局?老人又是如何落入陷阱的呢?

花近13万余元买鸡却误入传销骗局

周某与刘某是10多年的邻居,一来二往,关系就比较要好了。刘某还喊周某“白妈”。2019年10月份刘某的母亲谭某在与周某聊天的过程中,说到她女儿刘某与别人一起在贵州开养鸡场,非常赚钱,并劝说周某去投钱购买小鸡,他们负责喂养小鸡然后销售,稳当赚钱,周某遂通过刘某支付133000元至贵州省唛纳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投资买鸡。然而,令王某和周某都没有想到的是,“寻山优品”APP的开发者曾某某、周某某、屈某某等人因从事传销犯罪活动,被公安局抓获,后法院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网络养鸡究竟是什么模式的新型骗局?

原来,2018年3月以来,曾某某伙同李某某、屈某、徐某某等人在注册成立拥德公司及多家关联子公司后、开发了名为“寻山农场”后又更名为“寻山优品”的APP网络平台,并通过该平台以预售“寻山小香鸡”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而按照上下线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破案时已发展会员层级33层,发展会员89738人次。

该网络平台实际上是以“代养”“寄售”名义向会员返利,会员交钱后,平台不提供真实的商品交易,会员在平台“买鸡”不是为了消费,而是获得返利的依据和资格,会员所获得的返利来源于新会员缴纳的资金,并非真实的销售小香鸡的利润分配。

该骗局被揭穿后,周某向王某多次催款未果,起诉至开州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人民币133000元并支付从立案之日起至付清133000元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刘某辩称首先双方投资行为均涉及刑事犯罪,基于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该予以受理,即便可以受理,根据刑事判决书,刘某也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刑事案件中,也没有将刘某纳入犯罪嫌疑人的范畴。

因此,本案的双方均为该传销的受害人,对周某的损失刘某依法不负有返还的义务,由于双方均参与到传销活动,根据刑法64条,加入传销组织被骗的钱,不应该要回来,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其次根据刘某出示的相关证据,可以反映周某的13.3万元款是自愿投入,该款的最后流向进入的贵州省唛纳公司账户,存入的周某自己申请的APP的账户,刘某只是应周某的请求帮助其注册账户和转款,其性质应该是好意帮助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刘某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法律关系,应该是周某和贵州省唛纳公司,相关的法律关系,也应该由周某自行承担,而不是转嫁给刘某。因此,不负有退还投资款的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某通过刘某支付133000元至贵州省唛纳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投资买鸡,而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川14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人曾某某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判决传销组织拥德公司取得并存入本案刘某转账至贵州省唛纳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的账号8113201012500084439账户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因此周某诉求刘某归还人民币133000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涉及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开州区法院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彭某表示,近年来,涉养老型诈骗项目层出不穷,遇到类似拉人头、发展会员、高回报的模式,广大市民要多留心眼,可能涉嫌传销犯罪。这些项目常以高额回报为承诺,编造虚假项目,成立空壳公司,以电视、网络、广播等虚假宣传进行造势,部分采用传销手法,利用朋友、同学、亲戚等关系进行诱骗。老年人因年龄大、风险承受能力低、易轻相信他人等特点,容易成为此类投资型诈骗养老项目的受害者。

对此,特别提醒老年人要捂好自己“钱袋子”,不轻信他人的一面之词;要科学评估自身承受能力,不盲目投资高收益项目;要提高警惕性,不贪图小便宜,谨防传销式诈骗。其实传销的判定还是比较简单的,一个是是否需要固定入金的金额,一个是是否有多级的推广返利,一般是三级以上。当你的钱来的太轻松的时候,就要考虑下是否是不是踩了红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