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近年来,受国际形势、疫情的双重影响,各类市场主体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而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起罚点较高,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被法院以“过罚不当”为由判定违法的情况也间或出现。
在此背景下,制定“认罚择轻”制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是市场监管部门贯彻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履职风险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也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制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
三、制定过程
2021年,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黄岩区开展“认罚择轻”试行工作。2022年3月,该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开展专题研究讨论,并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干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完成拟稿。
四、主要内容
《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制定目的,“认罚择轻”制度的内涵和原则。规定了认罚择轻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宜适用的情形,与省局相关规定的衔接处理要求。规定了“认罚择轻”幅度把握的原则和具体裁量情形,划定“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认罚”“法定从轻+认罚”“法定减轻+认罚”“法定从重+认罚”等情形的裁量幅度。规定了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的案件办理具体程序。
五、施行日期
《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认罚择轻”,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在法定范围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二、实施“认罚择轻”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证据充分原则。办理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充分要求,全面收集、调取、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因当事人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三、“认罚择轻”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但当事人曾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中自愿认罚,后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宜再次适用。
四、当事人提出认罚,但其违法行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及适用条件的,办案单位应根据省市局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五、办理“认罚择轻”案件,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认罚阶段、认罚程度等因素,把握早认罚优于晚认罚、稳定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罚等原则。
六、办案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对照以下情形,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一)当事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但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30%之间(含本数)。
(二)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情形并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以下(不含本数)。
(三)当事人有法定减轻情形并认罚的,可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10%-75%之间(不含本数)。
(四)当事人具有法定从重情形并认罚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裁量决定。
前述法定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形。
七、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立案后及时告知当事人“认罚择轻”制度有关规定,引导和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出认罚。但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得剥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不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不得对当事人作出具体罚款数额的从轻承诺。
八、当事人自愿认罚的,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申请,经办案单位审查认定符合“认罚择轻”条件的,签订《自愿认罚承诺书》(见附件)。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后提出认罚的,一般不再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确存在特殊原因的,由办案单位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适用。
九、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当事人认罚情形及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自愿认罚承诺书》归入案卷副卷保存。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
自愿认罚承诺书
我(单位)因 被你局立案查处,我(单位)对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现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我(单位)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纠正,自愿接受处罚,会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今后将自觉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