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固体饮料”的食品适合婴幼儿吗?

标称“固体饮料”的食品适合婴幼儿吗?

近期,在母婴店销售的多品牌“营养粉”固体饮料被官方通报质量不合格,且个别商家在宣传产品时混淆概念、涉嫌以广告误导消费者。《GB/T29602—2013固体饮料》对固体饮料的定义是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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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不可替代奶粉
  由于婴幼儿自身体质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前期最好是以母乳为主,实在没有足够的母乳,可以尝试用达标的质量好的奶粉来替代一部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周薇曾明确表示,固体饮料百分之百不是婴儿的食品,都不能给婴儿食用,就算它本身是合格的,但未必是适合婴儿的。
  部分家长把含乳蛋白固体饮料替代奶粉,可能会直接影响儿童的身体发育以及智力发育,同时对免疫功能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出现免疫功能低下的情况。根据《GB/T29602—2013固体饮料》,含乳蛋白固体饮料是“以乳和(或)乳制品为原料,可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等一种或几种其他视频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除了符合常规的普通食品安全标准外,要求按照产品介绍的冲调比例后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含乳蛋白固体饮料中的营养素无法覆盖婴儿所需,不能作为婴儿的单一营养来源。
  婴儿生长发育飞速,因此充足的营养供给非常重要。宝宝在出生后4个月左右,体重就会达到出生时的2倍;到一岁时,体重就是出生时的3倍。孩子的生长速度如此之快,如果营养供应不足,会严重影响宝宝的生长发育,从体格到智力都会受到严重伤害。
  “特益膳”“贝儿呔”“敏儿舒”“倍氨敏”,近两年出现了无数个固体饮料产品冒充特医奶粉,这些产品均存在利用产品名称、图形、文字、色差、字体、字号等多个信息点重复指向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误导消费者。
  固体饮料“倍氨敏”冒充特医奶粉相关案情,涉事母婴用品连锁店经营者被湖南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顶格罚款200万元;固体饮料“特益膳”冒充特医奶粉,涉事企业深圳益康元被罚超1400万元。业内人士表示,巨大的利润空间是厂家及母婴店投身固体饮料“大军”甚至铤而走险的最大动因。
  近年来,国家对固体饮料的监管整治越来越严格。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对母婴店、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整治。通知强调,要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固体饮料只是普通食品
  固体饮料只是普通食品,不是婴幼儿及特殊体质婴幼儿人群的主要食品,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等不需要额外进行注册审批。《GB/T29602—2013固体饮料》中对蛋白质、维生素、钙铁锌等营养素含量没有强制要求,其营养素只需要符合自己的标示值即可。
  一些商家宣称自家“固体饮料”产品“富含蛋白质”、“富含维生素”等。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每100g产品蛋白质的含量≥20%NRV(12g)即可;每100g产品中维生素含量≥30%NRV即可。含量要求远不如针对婴幼儿“量身定做”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GB22570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规定,婴幼儿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25g/100g。
  另外,还有商家以“固体饮料”添加微量营养素等宣传点,吸引家长购买给婴幼儿补充微量元素。业内专认为,如果日常膳食难以满足,则需要营养强化食品;如果已经出现了微量元素缺乏,应使用营养补充剂来纠正营养缺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医师张晓蕊表示,固体饮料意义不大,最好采取液体、滴剂等剂型。
  实际上,宝宝是不需要盲目补充营养的,对于母乳喂养或用婴儿配方食品喂养的6个月内正常婴儿,不用补充微量元素;6个月后,能够合理添加辅食且生长发育正常的婴幼儿也无需补充微量元素。作为最常见的营养补充产品,钙铁锌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也有推荐摄入量的,在宝宝真正缺乏时才需要根据医嘱进行适度补充。
  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对固体饮料产品的名称、包装等进一步要求。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应当使用本展示版面最大字号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并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此外,征求意见稿显示: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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