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港口法院依法公开对一起15人传销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山、梁某文等1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至二万元不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及孳息,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山、梁某文、郑某等十五名被告人陆续在北海市加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之后继续诱骗他人交纳70000元申购费加入该传销活动,激励伞下传销成员继续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李某山、梁某文和郑某等15名被告人相继升为A级老总和大经理。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该传销组织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和避免“行业竞争”,将组织搬迁到防城港市继续发展。为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该传销体系,在防城港市设立“大经理室”对整个传销体系实施管理。经查,李某山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42人,吸收传销资金200万元;梁某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32人,吸收传销资金46万元;其余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多人,获利4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山等15人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山等1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