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此批典型案例包括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黑作坊制售假药等案件。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据初步统计,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48万件,罚没款27.25亿元;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诉8791件17066人。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办案现场查获制作瘦身咖啡的混料机、分包机等及生产窝点状况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共同雇佣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同时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二维码等,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上海等地。期间,韩某某负责购买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产原料,监督减肥咖啡的生产。洪某某负责销售和资金管理。韩、洪二人销售金额达833万余元。经检验,被查扣的咖啡中检出西布曲明成份。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国家禁止在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后向韩某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余万元。
2019年11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雇佣他人,生产、销售掺有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二人系共同犯罪。以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700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严查犯罪线索,实现对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韩某某在制售涉案减肥咖啡时,多次通过同一途径购进大量西布曲明原料,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原料提供者的情况。后公安机关侦破余某某非法经营西布曲明犯罪,检察机关以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韩某某、洪某某制售涉案咖啡的产销模式已成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特点,检察机关认真梳理电子数据,细致摸排漏犯线索,引导公安机关查证下线销售代理情况,3名销售代理人员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诉,均获法院有罪判决。由此,对本案的原料提供者、制售窝点主要人员、下线销售代理,形成“全覆盖式”打击,有力震慑了制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类犯罪。
(二)自行补充侦查,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韩某某、洪某某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销售金额及待售货值共400余万元。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发现其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实际数额远超该数,遂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逐一梳理数据,并结合物流记录、价目表、下线代理的供述等,确认有证据可证实的销售数量、各批次产品交易的单价,自行补侦遗漏犯罪数额超过400万元,最终核算出韩某某、洪某某的销售金额为833余万元。韩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对韩某某等人在人身刑和财产刑上予以从严惩处,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严厉的处罚。
(三)提醒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有效遏制危害范围扩张。涉案减肥咖啡网络销售数量大、范围广,其毒害成分可能危及众多网络消费人群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审查程序,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首次探索“诉前消费风险警示”。在案件诉前调查阶段,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救济的紧迫性和时效性,督促韩某某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馈世瘦身咖啡”风险警示》,向广大消费者声明涉案咖啡的危害并公开赔礼道歉,及时遏制危害结果继续扩散。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多种方式,结合办案宣传含有“西布曲明”咖啡的危害及辨识方式,提醒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提倡科学瘦身。
涉案保健食品加工地点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内生产外包装上印有食健字批号的“降压溶脂三代”“降糖养胰素”“藏方风痛宁”等三种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整体协调指挥、联系客户、进药,吴某某负责生产包装,宋某某负责发货,李某某负责收付款和沟通协调生产事项。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被告人宋某某处购进后销售,并向被告人孙某某合计付款人民币241.12万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系药监部门禁止销售的保健食品,仍从于某某处进货并加价销售获利。
经检验,涉案“降糖养胰素”内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压溶脂”内含有硝苯地平、氢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风痛宁”内含有地塞米松、诺氟星沙、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系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及其他西药成分。
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于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5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保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问题频发,社会危害严重。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案件频发,作为特殊种类的食品,保健食品与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本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该案,提出委托检验、查清购销凭证和钱款去向、锁定购买及使用人员等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固定证据,深挖细查,捣毁制假窝点,从根本上消灭制假源头,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依法惩处产销全链条犯罪。孙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小作坊内套用不同包装生产保健食品,随意添加西药成分,严重破坏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办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追诉销售环节的犯罪分子10人,10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生产源头直到最末端销售的犯罪分子,彻底清除隐蔽的生产、销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