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伶通过武某功推荐加入“物联网分享经济”项目。该项目打着“让每个中国老百姓富起来”的口号,广泛发展会员交费加入,并允诺待该项目上市后,所有会员都会得到股份。
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伶发展16名会员,收取会员费10880元,后上交给武某功。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伶加入“山东信网物联”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该项目以逐级发展会员的模式,收取会员费126元后逐级上交,以“实现中国梦,民族复兴大业”为幌子骗取财物。期间被告人张某伶发展7名会员,收取会员费882元,后转账给被告人尹某霞。被告人尹某霞收到多名下线转来的资金共计7561元,转账给被告人冯某凤,被告人冯某凤收到173名下线会员费总计人民币21798元,转账给上线丁某阁。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精准扶贫”(又名“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精准扶贫”)的民族资产解冻的项目是打着振兴东北经济,使穷苦老百姓翻身,实现中国梦的口号,大肆向全国各地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336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平加入后成为该项目的代理商。该项目内会员通过发展会员收取的会员费逐级交给各自上线,最终汇集到被告人李某平处,由李某平向上级交付,相关人等也参与其中。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平被抓获时,在其住处查获现金416万多元,被告人李某平从中获利人民币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伶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平等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尹某霞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花等人犯罪数额较大,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被告人张某伶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依据各自的犯罪地位及作用,应分别对九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伶等人均能不同程度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于某、陈某奇、尹某霞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李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相关人等分别获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宣判后李某平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平、原审被告人张某伶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