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甲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高甲某经人介绍加入“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理财”组织。该组织以“民间互助理财合作项目”为诱饵诱骗参与者来到西安,采取“开会”、“交流”等方式为参与者灌输投资理财意识吸引参与者参与投资,后其以拉人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缴纳“保证金”参与大盘、小盘进行分享为获利手段,形成上下级金字塔传销人员关系。
该组织共分五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发展层、A、B、C1、C2。C1为家长(家庭管家),负责收取发展层的保证金、分配岗位金和日常管理。每个C2下有三个C1,每个C1下有三个B,每个B下有三个A,每个A下有3个发展层,每个岗位填满后团队整体晋升一级。
每个新人加入时都要缴纳保证金“大盘”165000元或“小盘”49800元的保证金,其余人员将新人缴纳的保证金进行分配。“大盘”缴纳的165000元,C2级分75000元,C1级分35000元,B级分15000元,A级分10000元,介绍人分30000元。“小盘”缴纳的49800元,C2级分20000元,C1级分10000元,B级分5000元,A级分1000元,发展层分6000元,介绍人分5800元。
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高甲某发展为张乙某(另案处理)传销组织“大盘”的C1岗位, 该传销组织共计40人。期间被告人高甲某介绍李乙某加入该传销组织,直接收取高乙某、范某某、张甲某、李甲某、薛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保证金,并进行资金分配。现查明被告人高甲某直接和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共计796800 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甲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