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捣毁一恶势力传销团伙

鹰潭市月湖区捣毁一恶势力传销团伙

近日,鹰潭中院对公磊等九人恶势力团伙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份以来,以被告人公磊、韩小平、杨灵光、岳要国、王国彬、苏大兴、张建利、杨少干、李西霞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等人骗入位于本市月湖区南站路75号1栋504室的传销窝点,有组织的实施多起非法拘禁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拘禁期间,该团伙给每名被害人安排一名师傅,负责监视被害人在传销窝点内的活动。团伙成员以威胁、恐吓、体罚、毛巾捂嘴、拳打脚踢等方式将被害人何某等人强行控制在窝点内,并对被害人何某等人进行劝说,逼迫购买所谓的“产品”。被害人何某等人一直被控制在窝点,直至2018年2月26日被公安民警解救。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公磊等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磊、韩小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灵光、岳要国、王国彬、苏大兴、张建利、杨少干、李西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公磊、韩小平、杨灵光、岳要国、王国彬、苏大兴、张建利、杨少干、李西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公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韩小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余成员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公磊、岳要国、苏大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一入传销深似海,从此自由是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