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5份涉及非法传销组织“善心汇”的刑事判决书。董某等5名“善心汇”高级会员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3年,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善心汇公司),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2016年5月,董某经人介绍注册了“善心汇”账户并缴纳了300元年费。成为“善心汇”会员后,董某以注册会员并缴纳一定费用后可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开始陆续发展下线会员。每发展一个下线,董某都能获得下线投资款一定比例的提成。
一年过后,董某已经成为了这个组织的高级会员,并有权独立管理一个“善心汇”微信群。2017年7月,善心汇公司被警方依法查处。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善心汇被查处后,董某等高级会员也陆续被警方抓获。经核实,董某在全部会员网络中处于第4层级,而位于其下级的用户层级则有20层,经统计,董某的下级会员账户竟多达2.2万余个。在不断发展下线的过程中,董某共获利32万余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董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全案证据,董某被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武某等4人的情况也与董某基本相同,其中,获利最多的武某共取得违法所得74万余元。经法院审理,他们分别获刑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北京晚报